女子1月内收5笔工资,离职后越想越不对劲,幸亏懂法获补偿

女子1月内收5笔工资,离职后越想越不对劲,幸亏懂法获补偿

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,一直兢兢业业。上个月,她突然接到通知,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。小李虽然很遗憾,但也理解公司的难处,便办理了离职手续。

然而,离职后,小李越想越不对劲。她发现自己在1月份竟然收到了5笔工资。一开始,她还以为是公司发错了,便主动联系了财务人员。但财务人员却告诉她,这5笔工资都是公司应发的。

小李纳闷了,她明明只工作了20天,怎么就领了5笔工资呢?于是,她仔细查看了工资条,这才发现,公司把她的年终奖、过节费、加班费等各种补贴都分摊到了1月份发放。

小李觉得这样做不合理,因为这些补贴都是她过去一年的劳动所得,不应该一次性全部发完。于是,她咨询了律师,律师告诉她,公司的做法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规定。

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四条也规定,工资应按月发放,不得拖欠。

也就是说,公司不能把本不属于当月工资的钱款混入当月工资一起发放。小李的年终奖、过节费、加班费等补贴都属于当月工资以外的收入,公司应该单独发放。

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后,小李找到了公司,要求公司补发剩余的补贴。公司起初不愿意配合,但小李态度坚决,并表示如果公司不补发,她将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。

最终,在小李的坚持下,公司同意补发剩余的补贴。小李也得到了应有的补偿。

俗话说,法不容情。劳动者一定要懂得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只有当我们自己懂法了,才能不被别人欺负。

标签:劳动法,工资发放,年终奖,过节费,加班费,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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